目前,航班延誤險騙保事件引熱議,有人覺得屬于詐騙,有人覺得不合理,這就和國家推出政府優(yōu)惠券補貼一樣,總有人薅羊毛,他們鉆空子賺錢,也不算詐騙,保險公司不是慈善家,也不是傻子,法理上,技不如人,甘拜下風;當然騙子權不如人,甘拜下風,沒毛病。
我覺得焦點在于該女士在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盜用他人信息購買保險,該保險合同是否有效。那么就有兩種情況。
第一,保險合同有效,那么保險公司就要踢出這個糾紛了,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構成了盜用他人個人身份信息,但這個罪比較輕,而且需要盜用一定數量的身份信息;關鍵在于是否構成詐騙罪,詐騙罪的模型是一方受到欺詐手段產生錯誤認識,將個人所占有的財物交付他人,但是保險金不是這些被盜用信息的親戚所占有的財物,也沒有交付行為,所以對這些親戚不夠成詐騙罪。
第二種情況那就是,保險合同無效,那么改合同就自始無效,自始無效可以看做這份保險合同根本沒有從來不存在,也就是說該女士跟保險公司沒有任何保險上的關系,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基于錯誤的認識,將保險賠償金交付該女士,就構成了詐騙罪,屬于普通詐騙而非保險詐騙。一點淺薄的看法
不管保險標的在這個案件里具體指什么,只要按《保險法》仍然區(qū)分開保險標的和保險利益,那本案中的保險標的就仍然是真實的。
因為只要航班真實,因航班產生的保險標的就必然真實。至于沒有人真實乘坐航班,虛假的僅僅是保險利益--嫌疑人自身與保險標的沒有利益關系。
現在所有認為虛假標的的觀點,都是把標的和利益作為一體來一起說。保險法上或許是,但是我覺得刑法的解釋上還是不應該成立。
航延險一般都有一些免責條款,其中常見的有必須投保人乘坐了該次航班次才可以申請航延險。根據新聞,該女子是以理財之名騙取親戚朋友的身份證信息,再用于購票和購買保險以期獲取賠款。
這樣一來,她購買的航延險如果確實遇上了延誤,去申請賠償的時候就必然會碰到這些身份證的實際持有人并沒有乘機的問題,而按照相關條款,那個情況下是不能獲得賠償的。
如果該女子申報自己坐了飛機但實際沒坐過并前往保險公司要求支付賠償金,這就算是構成了對保險公司的欺騙,保險公司是否可以依據這個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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