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是一個比較敏感的時期,是協(xié)議離婚必不可少的一個環(huán)節(jié),一般有三十天,從申請離婚登記開始算起,并不是從預約當天算起,過了離婚冷靜期之后還要雙方一起辦理離婚證。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計算。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新調(diào)整后的離婚登記程序包括這五個步驟: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fā)證)。其中,離婚冷靜期設定為30天;離婚冷靜期屆滿后的“再一個”30天之內(nèi),雙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逾期不領則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1、離婚冷靜期是30天。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guī)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nèi),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1、離婚冷靜期需要雙方到場,雙方同意離婚需要冷靜期,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2、前款規(guī)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nèi),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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